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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聘用、待遇及岗位安排
(一)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县公安局对拟聘人员的有关聘用材料进一步核准,被聘用人应在自接到《海丰县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聘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办理聘用手续,逾期将视其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所缺名额不再递补。
(二)获得聘用的人员应服从安排,并与县公安局签订聘用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实行财政包干制,每月3600元(含购买五险费用)。其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实行试用期(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含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三)岗位安排:由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四)海丰县公安局政工室每年度对辅警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由海丰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男性年满60周岁不再续聘)。
九、其他事项
此次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因名额原因未被录取的,可作为海丰县公安局辅警招聘备选人员,若我局辅警名额出现空缺时,经征求本人的意见后,按考试成绩高低顺序直接递补,经体检、考察后直接录用。考试成绩有效时间自面试成绩公布后半年内有效。
十、本公告由海丰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660-6622234
海丰县公安局
2020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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