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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岗位、人数和等级
医疗类共14人:
1、精神科医师(本科)3人,从事临床精神科治疗工作。
岗位等级:本科:卫生专业技术岗十二级。
2、精神科医师(硕士)7人,从事临床精神科治疗工作。
岗位等级:卫生专业技术岗十一级。
3、神经内科医师2人,从事神经内科治疗工作。
岗位等级:卫生专业技术岗十二级。
4、放射科医师1人,从事放射科诊疗工作。
岗位等级:卫生专业技术岗十二级。
5、公共卫生科医师1人,从事公共卫生精神防治管理工作。岗位等级:卫生专业技术岗十一级。
二、薪酬待遇
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招聘范围
面向社会。
四、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及岗位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任职条件
1、精神科医师(本科)岗位
(1)专业和学历学位要求:临床医学(B100301),精神医学(B100305),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2)年龄要求:30周岁及以下(截止至报名开始当天)。
(3)其他要求: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精神卫生专业);具有精神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内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从事精神科临床医师工作满4年(截止至报名开始当天)。
2、精神科医师(硕士)岗位
(1)专业和学历学位要求:临床医学(A1002),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A100205),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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