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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警察的任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2.人民警察的职权
(1)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时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①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②有现场作案嫌疑的;③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④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3)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5)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6)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3.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4.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5.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1.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
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①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②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③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
2.治安管理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②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
③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④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4)治安管理处罚从轻从重的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5)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注意】《刑法》中关于特殊人群的规定
★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的主观方面
(1)故意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爬楼入窗技术就是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3)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这个“在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过程。包括犯罪的预备、着手、实行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追求的结果发生之前。
5.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6.刑事侦查措施
(1)概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活动必须坚持迅速及时、客观全面、遵守法制、保守侦查秘密、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2)侦查种类: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证据、鉴定、技术侦查和通缉等。
(3)侦查羁押期限
①一般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②延长一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③再延长二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前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侦查终结:是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7.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种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
(1)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
(3)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是拥有武装性质的警察组织,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2.公安机关的职能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1)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2)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社会效能。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实质,就是保障人民享有的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人民的利益。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专政职能是实现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发挥专政职能的基础条件。公安机关对敌人的专政越有力,人民的民主、安全等合法权益就越有保障;公安机关对人民的民主实现得越充分,对敌人专政的社会基础就越深厚。
3.公安机关的的组织管理
(1)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③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④身体健康;
⑤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⑥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2)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3)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②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③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④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1.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
①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②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2.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决策领导和法制领导。
3.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
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是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国党委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实行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
4.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这是我国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指在防治违法犯罪和维护人民利益时,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
5.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分为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1)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是指导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政策。严肃,即执法必严,使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谨慎,是我们党实事求是、工作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精神的体现。
(2)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指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讲究策略、区别对待,这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出发点。并不是对所有犯罪分子一律要严惩,而是依法定罪量刑,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改的态度,区别对待。
6.公安机关的历史沿革
(1)中央特科。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领导下,于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这是我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
(2)国家政治保卫局。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这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
(3)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人民警察。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使敌后抗日根据地得以开辟,并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随着根据地和政权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建立民主政权的同时,公安机关也随之建立。
为了维护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市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4)各解放区的公安保卫机关。解放战争时期,公安工作的重点逐步从农村转入城市,配合解放军胜利完成军管城市的任务,摧毁国民党警察机关,对旧警察进行改造,建立人民公安机关,为建立统一的中央公安机关作了准备。
(5)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研究解决了统一全国公安组织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问题。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大大加强了我国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
1.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内容和途径
(1)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
(2)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坚决克服消极腐败现象;
(3)坚持科教强警,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
(5)坚持从优待警,从政治、思想、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
2.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所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方面条件的总和。党和人民对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是全面的、严格的,每一个志愿献身于公安事业的人民警察,都应该自觉加强素质修养,做合格的人民卫士。
(1)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有的政治觉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的综合体现。对党、对人民的绝对忠诚,是人民警察首要的政治品质。
(2)业务素质。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综合体现。
(4)文化素质。文化素质不仅指人民警察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学历),而且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
(5)心理素质。心理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在特定职务活动中心理活动的综合体现。人民警察应具有勇敢、坚定、大胆、果断、顽强、乐于奉献等心理素质特点。
(6)身体素质。身体素质,即人民警察的体质,包括体力、运动速度、耐力、灵活性、敏捷性等,是人民警察各种才能得以正常发挥乃至超常发挥的物质基础。
3.牢固树立人民警察意识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2)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
(3)除恶安民的民主专政意识;
(4)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无私奉献意识。
1.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及特征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公安执法监督具有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等特征。
2.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1)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2)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3)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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