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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笔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网址:https://www.qgsydw.com)查看笔试成绩、排名及是否进入现场资格复审环节。
(二)现场资格复审
1.进入资格复审人员自行携带现场资格复审所需的相关材料按时参加现场资格复审。
2.具体时间、地点以招聘单位通知为准,请考生保持手机通讯顺畅。
3.资格复审只允许考生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者视为放弃资格复审和后续环节资格。
4.参加现场资格复审者在报名系统打印并亲笔签名的《报名登记表》前往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须提交的材料详见《资格复审资料目录》(附件3),资格复审的材料不予退还。
5.进入资格复审须提供学历学位鉴定报告或学籍在线验证等证明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国内高校2025年毕业生须提供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等证明资料(含本科以上阶段)。研究生学历考生,需同时提供已毕业的本科学历及学位证书及学信网学历(学位)验证报告。如为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等有关证明材料(含本科以上阶段)。考生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2)国(境)外留学高校2025年毕业生须提供就读院校开具的在读及毕业时间证明、成绩单及中文翻译材料。研究生学历考生,需同时提供已毕业的本科学历及学位证书及学信网学历(学位)验证报告。如为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等有关证明材料(含本科以上阶段)。考生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3)尚未取得学历及学位证书的2025年国内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生推荐表(函)(加盖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处”公章,研究生的推荐表加盖“研究生院〈处〉”的公章亦可)和院系推荐意见(推荐表中已有的不需再提供)。如考生暂无法提供毕业生推荐表(函),须提供加盖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院系公章的院系推荐意见。
6.凡报考职位所要求的佐证材料,资格复审时,需查验佐证材料对应的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原件,收复印件。具体材料详见资格复审目录清单(附件3)。
7.报考者在资格复审时须就本公告所要求的事项现场签订并提交纸质承诺书。
8.资格复审结果现场告知,资格复审合格人员方可进入面试环节。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其参加后续环节资格,并告知相关事由。面试具体安排在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工作机构-区教育局-通知公告栏(https://www.huadu.gov.cn/gzjg/qzfgzbm/qjyj/tzgg/index.html)公布。
(三)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考生专业素养、教学组织、语言表达、综合分析等能力。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合格成绩为60分,按60%折算计入综合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面试成绩在对应的侯分室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名确认。
面试采取试讲+答辩的形式进行,考生现场备考时间为30分钟,试讲时间为15分钟,答辩时间为5分钟。不提供多媒体教学平台。
五、综合成绩
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确定考生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合格成绩为60分,低于60分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根据考生综合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职位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选。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则按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合格者由高到低排序;若仍出现同分,则再次进行面试,高分者进入体检环节。
考试综合成绩于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花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工作机构-区教育局-通知公告栏目(https://www.huadu.gov.cn/gzjg/qzfgzbm/qjyj/tzgg/)公布。
六、体检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按照广东省体检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指定医院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体检不合格的,或未按时、按要求进行体检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考察
对体检合格者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相关规定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及廉洁自律情况、职位匹配度、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以及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八、递补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职位出现空缺的,可视情况在同一职位按照综合成绩合格者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其他考生。是否递补体检、考察,本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在出现空缺职位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一)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
(二)考察人选未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的;
(三)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导致不能聘用的;
(四)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的。
九、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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