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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韶关南雄市“丹霞英才计划”教育教学类工作人员招聘公告(20人)

2023-03-1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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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满足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南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韶关市新时代“百团千才万匠”人才引进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及《南雄市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委批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丹霞英才计划”教育教学类工作人员20名,具体公告如下:

一、南雄简介

南雄市地处广东省东北部,是原中央苏区县,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毗邻江西,自古是中原通往岭南的要道,是数千万海内外“广府人”的祖居地,有“中国黄烟之乡”“中国银杏之乡”“中国恐龙之乡”等美誉。南雄历史源远流长,唐光宅元年置浈昌县,南汉乾亨四年在浈昌县置雄州,宋开宝四年置南雄州。南雄革命历程辉煌,“水口战役”在此打响;项英、陈毅、陈丕显等在南雄开展了三年游击战争,陈毅元帅在此写下著名的《梅岭三章》。南雄交通区位优越,已成为粤北和华南地区进入华中、华东地区的“桥头堡”, 赣韶铁路、韶赣高速公路、G323线、S342线贯穿全境,雄信高速公路建设有序推进,逐渐融入珠三角和湾区三小时生活圈。南雄旅游资源丰富,名胜古迹众多,拥有珠玑古巷、梅关古道、瑶坑广东省委机关旧址、水口战役纪念公园、帽子峰森林公园、坪田古银杏群等知名景点。南雄发展态势向好。工业发展势头强劲,被评为省制造业发展较好县(市、区),成功创建省级高新技术园区;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成功列入全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名单;第三产业蓬勃发展,拥有5个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南雄城乡生态宜居。城市配套设施日趋完善,获评全国绿化模范单位,成功续创省级文明城市。

当前,南雄市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厚植生态底色,发挥苏区优势,突出城市功能,全面全域推进乡村振兴,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打造粤赣区域生态经济合作示范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和探索“双碳”战略目标实现路径走在韶关前列,争当全省苏区县域高质量发展排头兵。南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招聘工作,对人才给予了尊重和关爱,南雄的人才生活待遇、工作条件、发展环境将会越来越好。

二、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较好的学业背景和专业基础,取得国际公认的或经认定的国际知名学府和国家、省属重点大学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年龄要求为18至35周岁(即1987年3月10日至2005年4月19日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放宽至45周岁(即1977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三、薪酬待遇

(一)聘用人员列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编制。按规定办理岗位聘用手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二)人才优惠政策

经南雄市认定且通过韶关市审定,符合《韶关新时代“百团千才万匠”人才工程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应条件人员,可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1.取得高级职称的人才或博士研究生,人才津贴按4:3:3的比例分3年共发放30万元。

2.取得中级职称的人才或硕士研究生,人才津贴按4:3:3的比例分3年共发放15万元。

3.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领“丹霞英才卡”,享受户籍办理、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园)、社会保险、医疗、景区、公共交通、公积金、金融等方面的便捷服务。

如需深入了解人才优惠政策有关信息,欢迎致电咨询招考单位,咨询电话:0751-3825197。

四、应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按照省人社厅《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不参与本次公开招聘)。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5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近两年内,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违约行为的,参加2020年以来南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存在违约行为的,参加2014年以来粤东西北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广东省事业单位2020年以来集中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考试的违约人员或服务期未满人员。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初核阶段、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因违法违纪行为仍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5.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6.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应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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