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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清远市清新区公开招聘职校、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公告(144人)

2022-11-1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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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公告汇总历年真题展鸿免费网课面授班级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基层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决定公开招聘公办职业学校教师6人,幼儿园教师8人,中小学教师130人,总共招聘有编制公办教师144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有关规定,为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学历及专业要求

(一)普通高等院校应届(非在职)、历届本科、专科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毕业以上人员(“三支一扶”定向招聘岗位放宽到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其中,国内普通高等院校2022年应届本科、专科毕业生(非在职)须于2022年7月31日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者须于招聘报名首日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小学全科岗位教师对象,要承担乡村学校跨学科教学工作。需具备国家承认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并具备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含具备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为稳定乡村基层学校教师,偏远的乡村学校要求仅限清新区户籍、清远市户籍。其户籍必须是公告首日前获得。

本类岗位专业不限,如专业是非师范类的,其教师资格证任教科目必须是中小学文化科(含中职文化科)。

(三)为稳定乡村基层学校教师,浸潭、石潭地区山区镇路途较远,招聘岗位要求仅限清新区户籍。其户籍必须是公告首日前获得。在清新区签订劳动合同制编外教师或中小学公办学校(含公立幼儿园)任教一年及以上的,报考时还在合同期,目前仍在岗的,合同开始期为2021年9月30日前,不受清新户籍条件限制,报考符合专业要求的岗位。如考生在清新区内中途跨学校任教,合同月份必须连续,否则视为不符合。

(四)为引进教育特殊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年龄适当放宽,正高职称:男50岁及以下,女45岁及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40岁及以下;市级及以上(需地级市)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名校长,年龄45岁及以下;特级教师50岁及以下,报考时按任教的学科或学历专业进行报考,但学历层次必须达到岗位学历要求。

二、招考岗位

招聘岗位详见《2022年清远市清新区职校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表》(附件1),《2022年清远市清新区公开招聘幼儿园教师岗位表》(附件2),《2022年清远市清新区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岗位表》(附件3)。报考所有的岗位,必须遵守:履行在清远市清新区教育系统服务5年以上的合约要求,因工作需要可以区内教育系统调动。

三、报考资格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6.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拟聘岗位所须的相应学段教师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中的岗位设置表。

(三)应具有相应及以上学段层次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报考人员,必须具有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并符合下列人员之一:

1.报考人对于在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中受疫情影响考生(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成绩单或面试成绩单“受到疫情影响”栏标注为“是”),可以参加教师招聘,通过教师招聘的可以先上岗从事辅助性教育教学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这类考生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必须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证书)、身体条件等符合招聘要求的,可以参加考试,实施“先上岗、再考证”措施,但必须在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这类人报考时提供普通话证明材料。

2.具备参加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同时提供教师资格证认定机构出具具备认定资格证明或认定受理回执。

以上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第2类人员,需在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否则,视为本人放弃聘用资格,一切后果自负。

(四)报考年龄为18至35周岁(即1986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出生)。2022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以最高学历报考的,报考年龄放宽到40周岁(即1981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五)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他行政处罚正在处分期内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聘用为教师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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