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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珠海市有关规定,我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属事业单位(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关于广东省珠海市的人文历史、自然地理、风土人情及政务信息等情况,考生可登录珠海市人民政府网(www.zhuhai.gov.cn)查询。此次招聘单位为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市财政补助一类,主要任务是:承担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重点任务相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业务咨询、监测预警、维权指引、快速维权、多元纠纷解决等公益性服务;对市、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统计监测、宣传普及等工作;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相关促进和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推广工作,推动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承办上级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相关任务。
二、招聘范围
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含国内2020年应届毕业生)。国(境)外留学人员报考的,报名时须已毕业,且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并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招聘对象、资格条件及薪酬待遇
(一)应聘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
3.品行端正,公正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有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
各招聘岗位具体人数、对象及资格条件详见《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202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
关于专业要求:报考人员应具备岗位条件所要求专业的学历学位。专业名称及代码参照《广东省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执行。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提交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及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二)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不讲诚信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联合惩戒对象的;
2.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他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3.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被聘用者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四、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名,将报名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zhsscjgjxp@126.com,邮件名称请注明“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招聘+岗位代码+姓名+手机号”,报名材料纸质版同步通过邮政EMS邮寄(不接受非EMS快递,不接受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及地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报名,受理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17:30时(以报名邮箱zhsscjgjxp@126.com接收报名电子邮件的时间为准)。报名材料纸质版请寄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工商大厦917室,邮政编码:519000 ,联系人:王小姐,联系电话:0756-2622320。
3.报名材料(请按以下顺序装订提交):①《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3);②近期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2张(1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备用,照片电子版请同时发送到报名邮箱);③珠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承诺书(附件4);④身份证、学历学位证(2020年未毕业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和盖有教务部门公章的学习成绩单)、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资格证等;⑤属于国家重点领域人才和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须经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材料;⑥持有国(境)外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报考,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上述报名材料,报名时①②③⑤提交原件,其他提交复印件一份(不予退还)。资格审查时需提供原件备验,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4.资格初审。根据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初审,确定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参加资格审查人员名单、领取《准考证》等事项,将于2020年6月24日17:00时前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zhuhai.gov.cn/scjgj/gkmlpt/index)公布,请考生主动关注和查询,不再另行通知。
5.其他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对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年限计算截止至2020年6月)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笔试成绩加5分。请符合条件人员提供相应的证书等佐证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加分,否则视为主动放弃。
(二)资格审查。
1.考生需携带报名材料原件进行资格复审,审查合格者当场发放准考证,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准考证,取消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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